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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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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gōnggòng)停车场?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mǎnzú)?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réndàchángwěihuì)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tiáolì)》(下称“条例”)。

  为破解城区停车(tíngchē)供给不足、管理难度较大(jiàodà)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jiāng)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多次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作出既有(jìyǒu)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立良法解民忧,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城市发展“大难题”。

  条例对停车场规划(guīhuà)、建设、管理、使用作出规定,旨在规范交通秩序(jiāotōngzhìxù)、改善交通环境(huánjìng),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提升(tíshēng)群众生活品质。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guīfànhuà)、法治化新阶段。

  优化车位供给体系(tǐxì)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zēngzhǎng),停车矛盾日益凸显。条例的诞生,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tòngdiǎn)的深切回应。

  解决停车难问题,增加(zēngjiā)城区停车位供给(gōngjǐ)是(shì)首要破解方法。对此,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发挥规划建设、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作用,充分利用(chōngfènlìyòng)闲置场地、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形成供给充足、布局合理、便捷(biànjié)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

  条例要求,实施城市(chéngshì)更新行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gōnggòng)停车场。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gōnggòngshèshī)新建改建预留土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边角空地等(děng)增建停车场。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gōngjiāo)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能源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条例规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chōngdiàn)设施(shèshī)的内容。新建、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同步(tóngbù)配建规定比例(bǐlì)的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chūxíng)

  解决停车难问题,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shàng)发力,还应当(yīngdāng)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引导市民(shìmín)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对此,条例规定,有关部门(bùmén)应当加强宣传,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合理用车、减少出行停车需求。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越来越(yuèláiyuè)多的市民(shìmín)选择乘坐地铁出行。从家前往(qiánwǎng)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往往需要通过骑车、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chēzhǔ)们的“小期待”。

  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在(zài)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条例(tiáolì)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gōnggòngjiāotōng)有效衔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ānpái)。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动态调整(tiáozhěng)路内泊位

  增设路内停车(tíngchē)泊位,可缓解停车难题,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此外,在立法征求意见(zhēngqiúyìjiàn)时,对于路内停车泊位,增设或撤除的(de)(de)呼声也不相上下。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立最管用的法,汇聚民意“最大公约数”,市人大常委会就(jiù)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赴石台路、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chù)实地察看,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最终(zuìzhōng)在条例中给出(gěichū)了解决方案。

  条例规定,设置机动车(jīdòngch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yīngdāng)严格控制总量,优先保障行人(xíngrén)、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gēnjù)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停车供需矛盾(gōngxūmáodùn)突出(tūchū)的住宅小区、单位,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

  但是,在城市快速路、已(yǐ)建成能够提供充足(chōngzú)车位(chēwèi)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hé)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同时,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建立管理(guǎnlǐ)服务平台

  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还涉及(shèjí)管理等环节,部门(bùmén)职责交叉分散、权责界定不(bù)清晰、乡镇(街道)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对此,条例明确了部门(bùmén)职责,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yīngdāng)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guīdìng)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条例(tiáolì)规定,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制定(zhìdìng)停车场相关(xiāngguān)数据接入规范,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在停车收费管理(guǎnlǐ)上,条例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城市中心区(zhōngxīnqū)外围公交(gōngjiāo)枢纽(shūniǔ)、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

  条例对制定(zhìdìng)措施推动共享停车(tíngchē)作出明确规范。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停车场(tíngchēchǎng),在具备保障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乡镇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guǎnlǐ),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

《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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